本报记者 王 多 近日,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件,经法院审理后,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由婚外异性将其所收受的财物全部返还给原告。
案件回顾:丈夫赠异性钱财诉至法院 甲和其丈夫乙结婚后,乙在外经营生意,甲居家相夫教子,日子本来过得美满和谐。后乙在外结识了异性丙,并与其交往多年,交往期间乙多次通过银行和微信给丙转款,数额高达数十万元。后两人关系及转账情况被甲知悉,在甲质问乙时,乙不仅未加悔改,还多次语气强硬、态度恶劣。 甲遂诉至市法院,要求判令乙赠与丙数十万元的行为无效,并要求丙如数返还。在庭审中,丙称其系向乙借款,并提交了乙出具的收条证明借款已经偿还。本案中乙未到庭说明情况。 芒山法庭法官在开庭后仔细剖析案情、审查证据,结合丙和乙的特殊关系、丙的经济条件和还款能力,综合丙仅提交收条缺少转账记录相印证等各方因素,果断对丙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。
审判结果:法院依法判决限期如数归还 判决乙和丙的赠与行为无效,判令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和第三人乙500000元。 判决后,丙表达了愿意分期返还的意向,在法官的协调下,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,至此事情得到圆满解决。
法官说法: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一、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因此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的赠与合同,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。 二、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: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 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 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 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 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 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 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,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。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,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,而非按份共有。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。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 三、树立优良家风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: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。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 从此案件中可知,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,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,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,注重家庭、注重家教、注重家风,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,促进家庭和睦。家庭和睦,首先家人之间要相互忠诚。夫妻间的忠诚,既包括夫妻之间两性生活的专一,又包含夫妻间的情感交流和彼此尊重,以及夫妻不得恶意抛弃对方,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、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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